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八条 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