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中承担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或者按规划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以及增加城市公共空间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容积率转移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