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单元内存在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的,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利益共享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完善用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