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城市更新后用地功能规划变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者新型产业用地的,实施主体应当对建设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后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规定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未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方可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