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的,实施主体在办理房地产销售时,应当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告知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数量、面积和位置。区住房建设部门根据实施主体的报告以及经备案的搬迁补偿协议将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预先保留,不予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