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等,实施主体不得销售或者用作抵押。 实施主体未按照要求完成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等配建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mark}。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