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监督。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销售、规划[核实]{.mark}时,应当核实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