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