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建筑物之前未进行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未按要求备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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