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抵押置换房屋或者配建用房的,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销售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