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