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侵犯个人隐私、伪造或者变造文件、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五年内禁止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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