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禁止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禁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