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鼓励实施主体参与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对于城市更新单元内保留的文物、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或者主管部门认定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线索等历史文脉,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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