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将城市更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