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二条 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对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