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划入综合整治分区范围的城中村,不得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 城中村内的现状居住片区和商业区,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