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一条 鼓励旧工业区开展融合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并按要求向政府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的用地、用房。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拟由物业权利人以外的市场主体实施的,市场主体被确认为实施主体后,可以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合同进行变更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旧工业区经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后新引进的企业其产业类型等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