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九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相关计划规划制定、实施主体确认、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参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