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七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修缮建筑物外观; (二)加建电梯、连廊、楼梯和遮蔽通道等辅助性设施; (三)完善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燃气、消防、安防、垃圾分类、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增设或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快递、停车场、充电设施、社会治安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 (五)保护、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 (六)改变建筑物功能; (七)其他加建、改建、扩建或者局部拆建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