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六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修缮、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或者改变功能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对建成区进行重新完善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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