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四条 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先按照规划要求向政府无偿移交公共用地,再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拆除范围内的原土地使用权自动终止,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起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拆除范围内土地涉及未完善土地征转用补偿手续的,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厘清经济关系后与相关部门签订完善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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