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二条 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公共用地中,用于建设与城市更新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实施主体代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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