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一条 确认实施主体后,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涉及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物业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