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五条 被搬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物业按照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登记至被搬迁人名下,依法免征契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