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条 旧住宅区和旧商业区因配套设施不完善或者建筑和设施建设标准较低的,可以采取整饰建筑外观、加建电梯、设置连廊、增设停车位等措施实施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实施前款所列综合整治措施的,可以按规定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