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六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管辖的,可以提请市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市综合执法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市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没有必要由本部门处理的,仍由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