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