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八条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