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十八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之间、街道执法队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