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九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