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