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