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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