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