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