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技术和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
行业协会应当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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