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在进行危险作业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前,应当将危险作业或者项目工程可能存在的影响相互告知,并接受监督和咨询,必要时应当配合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但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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