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三)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三)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