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