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