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下列安全生产监督及相关活动: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协助;
(五)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协助;
(五)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