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