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实行学校教育、康复训练和职业训练相结合,建立适合残疾学生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辅导残疾学生开展生理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配置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和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鼓励特殊教育机构为不能到机构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