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机构布局,针对重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集教育、康复和养护为一体的教养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或者班级,保障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开展特殊教育,并依法获得合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