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免收其书杂费,学生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其书杂费、学生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 本市户籍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就读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教费补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