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且符合在本市就读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接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