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分别纳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其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民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特殊教育实施方案,明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经费保障;根据需要为公立普通学校配备具有残疾人特殊教育资质或者教育知识和技能的教师,提供适合残疾学生需要的教材、教具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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