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吸引和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提供基础培训和进修资助,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经费列入残疾人康复事业经费预算。 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