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基本康复、基本辅助器具费用给予补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